時事速覽 × 申論擬答・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・第 20 題
繼承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
時事背景
自由時報 2026/7/28、經濟日報 2026/8/2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 2026 年 7 月舉例:蘇君的祖父在 1996 年 5 月 1 日買進 A 房地,父親在 2024 年 5 月 1 日繼承,蘇君再於 2026 年 5 月 15 日繼承,並在同年 8 月 15 日出售。蘇君本人只持有約 3 個月,但可以合併祖父與父親的持有期間,總持有期間超過 10 年,適用 15% 稅率,不必按 45% 課稅。臺北國稅局在 2026 年 8 月也說明:繼承人出售被繼承人以自有土地合建分屋、自地自建或參與都更危老取得的房屋,房屋的持有期間可以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時起算。
模擬試題
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。試問:(一)依所得稅法,如何決定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?(二)出售後應在什麼期限內申報?(三)未依限申報有什麼處罰?
看擬答要點(免費登入) 看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全部 20 題 →